原公告的采購項目編號:BACG2020163268
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航城街道以購買服務方式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8月5日
答疑事項:□采購公告 √采購文件 □采購結果
答疑內容:
答疑事項1:A、B包招標文件第一冊專用條款第一章招標公告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投標人現(xiàn)已擔任航城街道社區(qū)股份公司法律顧問單位的律師事務所,不得參與本招標?!?,如何理解?
回復:“投標人現(xiàn)已擔任航城街道社區(qū)股份公司法律顧問單位的律師事務所”是指直接與航城街道社區(qū)股份公司簽署合同的律師事務所,若未直接與航城街道社區(qū)股份公司簽署合同,即不屬于航城街道社區(qū)股份公司的法律服務顧問。
答疑事項2:招標文件第4頁“投標人情況”中的證明資料“提供司法部門或律師協(xié)會等主管部門出具的投標人律所證明”,“律所證明”具體指什么證明?。
回復:“律所證明”是指司法部門或律師協(xié)會等主管部門出具的投標人為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文件,如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證書、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律師事務所或其分支機構證明或律師協(xié)會出具的證明文件等。
答疑事項3:招標文件第5頁證明資料中第2項“項目擬派人員須為投標人在職員工,須提供與投標人簽署的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證明)復印件”,勞動關系證明具體指什么,例如社保繳費證明?另合伙人與律所之間無需簽訂勞動合同,無法提供有關勞動合同。
回復:“勞動關系證明”是指社保繳費證明等能體現(xiàn)與投標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需加蓋投標人公章。
答疑事項4:招標文件第5頁關于調解員的證明材料,法院頒發(fā)的調解員工作證可否作為證明?
回復:招標文件第5頁第2項“項目擬派團隊情況”中的證明材料要求:“3、本項目擬派團隊成員在政府、法院等部門擔任調解員、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務的,投標人須提供有效合同關鍵頁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合同需要體現(xiàn)調解服務、法律援助內容(含關鍵頁:首尾頁、合同金額頁、合同范圍頁、合同簽訂日期、項目負責人)等內容,或須提供有效政府相關部門證明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或者提交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顯示有本項目擬派團隊成員為調查員、調解員、提供法律援助等亦可?!?
其中,政府相關部門證明,包括法院頒發(fā)的調解員工作證。
答疑事項5:招標文件第7頁第3項“項目擬派團隊業(yè)績”中的專項業(yè)績,例如行政訴訟案件,涉及一審、二審是否按兩個業(yè)績予以計算?
回復:同一案件,按一個業(yè)績計算。因一審、二審為同一案件,不在重復計算。
答疑回復日期:2020年8月14日
其他內容不變。
名 稱:深圳市寶安區(qū)航城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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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聯(lián)系人:李小姐、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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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國和采購咨詢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4日